诺思格(301333)华体会- 华体会体育官网- 体育APP下载: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
2026-06-25 21: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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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点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嘉兴隆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
2、投资金额:合伙企业拟将认缴出资总额从7,700万元增加至8,700万元,诺思格(北京)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诺思格投资中心”)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新增出资额人民币1,000万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11.49%。
3、本次投资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5、由于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报期、且基金运行过程中将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周期、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短期内无合适标的、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等风险。公司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告相关风险提示内容,注意投资风险。
为满足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投资机构优势,在保障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诺思格(北京)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企业诺思格投资中心,于2026年6月25日与石河子市隆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各方签署了《嘉兴隆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诺思格投资中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认购嘉兴隆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新增基金份额,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从7,700万元增加至8,700万元,诺思格投资中心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11.4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合伙企业已完成了工商登记并取得嘉兴市南湖区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手续,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基金备案编码SBCH85。
8、经营范围: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0室-8;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乔新路500号和科科技中心2幢一层101室;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主要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城西桥社区服务中心火龙地路299号万邦医药1号楼2层;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亚太金融小镇南11号楼11区21-11-52号;3)法定代表人:雷之航;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主要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号路1甲3-5号;3)执行事务合伙人:苏州兴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执行事务合伙人:石河子市隆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6、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南江路1856号基金小镇1号楼210室-93;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合伙企业成立于2025年7月22日,成立不足一年,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通过对医疗健康相关领域产品的研发及生产等领域的投资,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投资重点为新药研发、医疗器械研发项目等医药相关领域,主要包括优质的新兴医疗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新药、创新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诊断、生物技术、医药外包研发企业等。
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6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其中投资期1.5年、退出期4.5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1年。延期期满,如果尚有项目未实现退出,由全体合伙人表决是否延长存续期限,如果全体合伙人无法就延期事宜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基金应到期立即进行解散,但基金持有的尚未完成退出的项目企业股权应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划归各合伙人所有,若项目企业股权出现尚在限售期等情况,须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就解决方案形成决议,决议须经2/3以上实缴金额的合伙人通过。若基金所投资的全部项目企业在存续期届满前完成退出,基金可提前解散。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项目的退出,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协议的规定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表决。合伙企业投资标的项目时,应设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标准,投资后一旦达到退出标准,应积极寻找退出方式(退出方式包含且不仅限于境内外IPO、股权转让、产业并购、并购基金并购等)。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未来优先由合伙人进行收购,具体事宜由合伙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协商决定。
有限合伙人不得擅自退伙,除非发生了合伙协议列示的退伙情形。合伙人退伙时,其在基金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可以受让。如果有限合伙人发生了退伙情形,管理人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如果无其他合伙人受让份额,则应通过减少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方式退伙;若有其他合伙人受让,相同条件之下,各有意愿受让的合伙人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受让。
基金的管理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体合伙人一致推举普通合伙人石河子市隆泰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事务,并执行其他日常事务。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人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人选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邀请生物医药创投领域经验丰富的专家2名担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包括:①对提交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表决;②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表决;③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包括:①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做出决议;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③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做出决议后,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①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②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含2/3)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③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交易当事人应回避表决。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
⑨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基金名义与自己及其关联人从事关联交易。得到允许应保证该关联交易的价格符合市场的公允价格,不存在损害基金和/或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情形,并与合伙企业签署相关协议;⑩保证基金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及合伙协议。
①有权了解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询、抄录基金账目及处理基金事务的其他文件(需同普通合伙人约定时间且在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理地点),并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审计,但费用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合伙人承担,并对了解的基金所有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②在基金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③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基金(具体事项若有需要需经普通合伙人同意且出具书面委托书);
④有权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基金相竞争的业务,或者同基金在公平环境下进行交易;
⑤可以转让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向有限合伙人关联方转让份额,需告知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确认受让人为合格投资人后,应办理转让手续,其他合伙人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就前述转让事项配合在合伙人会议中发表同意的意见,并配合签署、办理相关变更手续;若向本基金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人转让,应当提请普通合伙人通知其他合伙人,且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向非关联方转让份额的,普通合伙人应在收到转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为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⑥有权将其在基金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需召开合伙人会议并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履行在基金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基金取得的收益应首先按照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对各合伙人还本,归还各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一个退出项目企业无法完成还本,后续退出项目企业继续还本,合伙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退出款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化投资收益率大于等于8%(单利)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GP)可享受业绩分成。
①分配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的本金: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额比例分配各合伙人的本金直至各合伙人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向本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
②分配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收益的,则继续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各合伙人获得的分配收益总额达到以其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为基数按8%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的金额;
③分配超额收益:经过上述2轮分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益,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80%在全体合伙人中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
1、专业投资机构与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与其他参与认购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发展、不影响日常经营需求以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验、管理和资源优势,积极寻找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以及资本运作效益,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事项后续尚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存在回收期较长、短期内不能为公司贡献利润的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1、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诺思格投资中心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2、诺思格投资中心本次参与认购投资基金份额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诺思格投资中心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控制或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未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无决策权,对合伙企业不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控制合伙企业。
